會章

西貢崇真天主教學校校友會會章

(2012 年 12 月 1 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一) 名稱:西貢崇真天主教學校校友會
SAI KUNG SUNG TSUN CATHOLIC SCHOOL ALUMNIASSOCIATION
(二) 宗旨:1. 校友聯誼。
2. 關心和協助母校發展。
3. 促進母校及校友間保持緊密聯繫.。
(三) 會址:香港新界西貢普通道西貢崇真天主教學校(中學部)
SAI KUNG SUNG TSUN CATHOLIC SCHOOL ( SECONDARY SECTION)PO TUNG ROAD, SAI KUNG, N.T., HONG KONG
Tel : (852) 27926712 Fax : (852) 27910401
Web site : www.stsaa.org
e-Mail address: enquiry@stsaa.org
(四) 行政及財政年度:由選舉年後之 1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章:會員

(一) 資格:
1. 凡曾經就讀於西貢崇真天主教中學 (註) 及年滿十八週歲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2. 凡已離開本校而年齡未滿 18 歲者,可申請為少青會員。於滿十八週歲時,可再申請轉為基本會員。如年滿十八週歲而不提出申請者,則當自動退會論,所交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 會員大會

(一) 組織:會員大會由全體基本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決策機構。
(二) 職權:
1. 通過及修訂本會會章。
2. 選出本會正副主席及常務委員。
3. 制定本會政策及方針。
4. 檢討及通過常務委員會之會務及財務報告。
5. 罷免及補選常務委員。
6. 撤銷會員會籍。
7. 於必要時可解散本會。
8. 處理其他會務。
(三) 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在每年 12 月舉行。如主席在有需要或經 5%基本會員聯署要求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日期須於開會前 14天通知各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之 10%或 20 人,以較少為準。
(四) 投票:
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投票議決項目最少要有半數或以上出席會員參與投票為合法,投票議決項目以獲得大多數票贊成作通過,而各項會議均不接受授權票。

第四章 : 選舉

(一) 常務委員
1. 常務委員的選舉,須以在該次選舉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親自出席,並有投票權的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而候選人必須經過提名程序。
2. 提名必須以書面作出,獲提名的會員必須為基本會員及獲最少一名其他會員在其提名表簽署提名。同時亦必須有最少二名會員(不包括提名會員)以附議者身份在提名表簽署。
3. 在會議的主持人宣佈提名結束之前,可隨時作出提名,獲提名競選某職位的人士必須在提名表上簽署表示同意接受提名及同意一旦當選時接受該職位。
4. 在提名結束後,若果提名候選為常務委員之人數及其空缺相等時,則所有候選人須視為自動當選論。
5. 在投票結束以後,獲最多票數之十五人即告當選。
6. 每次選舉中,如有候選人獲相同票數而影響結果者,則須抽籤決定誰人當選。
(二) 主席及副主席
1. 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須以在該次選舉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親自出席並有權投票的會員,以一次或多於一次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而候選人必須經過提名程序。
2. 提名必須以書面作出,獲提名的會員必須為常務委員及獲最少一名其他會員在其提名表簽署提名,同時亦必須有最少二名會員(不包括提名會員)以附議者身份在提名表簽署。
3. 在會議的主持人宣佈提名結束之前,可隨時作出提名。獲提名競選某職位的人士必須在提名表上,簽署表示同意接受提名及同意一旦當選時接受該職位。
4. 如主席及副主席的職位皆懸空,可就該兩個職位提名同一人,而該獲提名人亦可同意接受提名競選該兩個職位。若出現此情況,則須先選主席然後才選副主席,如該人當選主席,則在選舉主席結果公佈時,該人即視為已退出競選副主席職位。
5. 如每個職位只有一名候選人獲提名,則該候選人須視為自動當選該職位。
6. 如只得一名候選人同時獲主席及副主席之提名而自動當選,則其只能視為當選主席,而副主席一職必須重新提名及選舉。
7. 在每次選舉中,獲最多票數的候選人即告當選。
8. 在每次選舉中,如各候選人均獲相同票數,則須進行另一輪投票,若各候選人仍獲相同票數,則須抽籤決定誰人當選。

第五章:常務委員會

(一) 組織及職權
1. 常務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15 人組成,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全權負責處理本會內外事務。
2. 常務委員會職權如下:
—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處理日常會務。
—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發展建議及處理本會一切會務。
— 策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之發展。
3. 常務委員會內之職位及職權如下:
主席:1 人。負責策劃及推行一切會務並協調各方面之工作及會議時擔任主席。
副主席:第一及第二,負責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如主席缺席或不能處事時,按序署理主席職務.
總務:正副各一,負責執行及協助一切會務。
祕書:正副各一,負責會議記錄及處理一切中,英文文件往來。兼任網頁管理。
財政:正副各一,負責處理一切財務事宜。(財政預算案、收支事宜,提交全年財務報告).
公關:正副各一,負責內外之聯絡及宣傳事宜。
核數:正副各一,負責核對財務事宜。
康樂:正副各一,負責組識及推動一切康樂活動。
會籍:正副各一,處理會員登記,會籍及會員証核發。
顧問:校方代表 1 人。
(二) 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次數不限,惟每年不少於 1 次,召開會議日期須於開會前 14 天通知各常務委員。
(三) 法定人數:常務委員會以半數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為合法,其可議決人數為出席者過半數以上。
(四) 議決:校友會所有活動及財務安排,均需要常務委員會通過及知會校方代表後,方為有效。
(五) 任期:常務委員任期 3 年,經推選後,可連選連任。
(六) 交接:上屆常務委員會須於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常務委員會後 1 個月內辦妥交接手續。
(七) 遞補:如主席中途離職時,由副主席按序兼任。其他職位也同樣處理,如常務委員中途離職時,由常務委員會議決互選或邀請會員加入遞補至下一次會員大會召開並選出該人選為止。
(八) 名譽職銜:
1. 本校校監,校董及校長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本校現任老師可被邀請為顧問。
2. 有需要時,本會可邀請法律顧問及醫事顧問。
3. 對會務發展有重大貢獻者,經常務委員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可委任為永遠名譽顧問及榮譽顧問,俾能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六章:校友校董選舉
(一) 所有校友校董選舉事宜,須遵守西貢崇真天主教學校(中學部)及西貢崇真天主教學校(小學部)兩校的法團校董會之章程,與及遵守教育則例有關法團校董會校董選舉之指引。

(二) 常務委員會負責推行及監察校友校董選舉事宜。常務委員會須就每次校友校董選舉成立不少於 3 人的選舉工作小組,其中一人為該次選舉之選舉主任,負責執行選舉工作事宜,唯所有選舉工作小組成員不得為該次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三) 資格
1. 學校所有年滿 18 歲以上的校友,都有資格成為校友校董候選人。
2. 侯選人之校友身份須經學校確認,方得參選。
3.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i)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或
(ii)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 30 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iii) 他/她正以家長身份參選同一學校的家長校董選舉。

(四) 任期
校友校董每 2 年選舉一次,選舉日期與校友會會員大會相同,任期由獲註冊為校董開始至下屆選舉當選人校董註冊手續完成為止。

(五) 提名程序
1. 校友校董於校友會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選出。
2. 選舉工作小組須於選舉 28 天前公布校友校董空缺數目、提名方法及期限、選舉方法、選舉時間及地點等。
3. 校友校董選舉提名於選舉 21 天前開始,候選人須填妥由選舉工作小組製作之提名表格,表格內需有最少一名其他校友在其提名表簽署提名,同時亦必須有最少二名校友(不包括提名人)以附議者身份在提名表簽署.
4. 提名表格須於選舉 14 天前以選舉工作小組指定之方法交回校友會。選舉工作小組須於選舉 7 天前公布候選人名單及資料。

(六) 選舉
1. 所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皆可投票選出校友校董,其他並非校友會會員之校友,須於選舉 14 天前向學校申請證明其校友身份,並獲學校確認,方可出席及參與投票。
2. 選舉細則由選舉工作小組製定,唯選舉必須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以公平、公正為原則。
3. 若選舉截止提名後候選人數目與校董空缺數目相等,則候選人自動當選。
4.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以抽簽方式決定當選者。5. 選舉工作小組應於選舉後 3 天內公布選舉結果,如對選舉結果有任何異議,須於選舉結果公布後 7 天內以書面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理由,由校友會常務委員會經討論後作出最後裁決。

(七) 校董出缺及補選
若校友校董在任期完結前因種種原因未能履行校董職務,以致校友校董席位出缺,校友會應於緊接舉行之常務委員會討論補選事宜,決定何日舉行校友校董補選,所有補選程序與本章(五)及(六)段相同,補選時獲選之校友校董任期為其前任之餘下任期。

(八) 校董註冊
校友會將按校友校董選舉結果,向學校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校友校董,法團校董會須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待該名校友獲註冊,其任期方為有效。

第七章 : 財政
(一) 財政收入:由常務委員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本會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可接受贊助人或團體捐贈及贊助。校友會一切非經常性收入,均需要常務委員會通過或追認.。
(二) 會款用途:本會所有會款衹限用於經常務委員會通過項目使用。
(三) 管理:本會財務由財政負責,校友會一切支出均要過半數常務委員通過或追認,經主席和核數聯署批准後才能支款,財務須於會員大會時提交財務報告。
(四) 解散:本會解散後之財務安排由常務委員會議決。

第八章:附則
(一) 本會常務委員,名譽會長、顧問、永遠名譽顧問及榮譽顧問均為義務性質。
(二)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出席之會員通過,其修改亦同,除另行規定外,有關修改後之章程於通過後 24 小時開始生效。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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